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5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對鞏固和發展統一戰線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中央對其予以修訂。這次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和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鞏固深化統一戰線領域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著力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廣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準確學習領會黨的統戰理論方針政策,切實履行做好統一戰線工作的主體責任,把統一戰線發展好,把統一戰線工作開展好,為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營造有利條件。要認真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提高各級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的統戰意識。中央統戰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統一戰線,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聯盟。
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凝聚人心、匯聚力量的政治優勢和戰略方針,是奪取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勝利的重要法寶,是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重要法寶,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法寶。
第三條 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促進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外同胞關系和諧,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服務,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服務,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服務。
第四條 統一戰線工作的原則是: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堅持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四)堅持大團結大聯合;
(五)堅持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系;
(六)堅持尊重、維護和照顧同盟者利益;
(七)堅持廣交、深交黨外朋友;
(八)堅持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五條 統一戰線工作范圍是:
(一)民主黨派成員;
(二)無黨派人士;
(三)黨外知識分子;
(四)少數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七)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
(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
(十)臺灣同胞及其在大陸的親屬;
(十一)華僑、歸僑及僑眷;
(十二)其他需要聯系和團結的人員。
統一戰線工作對象為黨外人士,重點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六條 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在統一戰線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統一戰線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前進。
構建黨委統一領導、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有關方面各負其責的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七條 黨中央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一戰線工作的重大理論方針政策和涉及統一戰線工作的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部署、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統一戰線重大問題,向黨中央提出建議。
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統戰部。
第八條 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統一戰線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于統一戰線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重視加強基層統一戰線工作;
(二)定期研究統一戰線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統一戰線工作情況;
(三)按照權限制定統一戰線工作相關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動制定統一戰線工作相關地方性法規,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的學習、研究、宣傳和教育,把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教學內容,把統一戰線工作納入宣傳工作計劃,把統一戰線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內容;
(五)落實黨中央關于統一戰線工作部門和統戰干部隊伍建設的要求,選優配強統戰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統戰干部、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有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七)發現、培養、使用、管理黨外代表人士,健全領導干部與黨外代表人士聯誼交友制度。
其他部門、單位的黨組(黨委)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統一戰線工作職責。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以及各級黨的機關工委依照授權,加強對黨和國家機關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一戰線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帶頭參加統一戰線重要活動,帶頭廣交深交黨外朋友。
地方黨委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
第九條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設置統戰部。統戰部是黨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職能部門,是黨委在統一戰線工作方面的參謀機構、組織協調機構、具體執行機構、督促檢查機構,承擔了解情況、掌握政策、協調關系、安排人事、增進共識、加強團結等職責,主要是:
(一)貫徹落實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理論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訂統一戰線工作政策和規劃,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統一戰線工作并提出意見建議。
(二)統籌協調指導統一戰線工作,組織協調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三)負責發現、聯系和培養黨外代表人士,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做好黨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排黨外代表人士擔任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領導職務的工作。
(四)聯系民主黨派,牽頭協調無黨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支持、幫助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五)開展黨外知識分子統一戰線工作。
(六)統籌協調民族工作,領導民族工作部門依法管理民族事務。
(七)統一管理宗教工作,領導宗教工作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八)參與制定、推動落實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統籌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九)統籌開展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港澳統一戰線工作,開展對臺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統一領導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統一管理僑務工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作。
(十二)協調推進統一戰線領域法治建設。
(十三)在統一戰線工作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負責開展統一戰線宣傳工作。
(十四)指導下級黨委統一戰線工作,協助管理下一級黨委統戰部部長;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統一戰線工作,協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推薦工作;加強同政協組織的溝通協調配合;加強對參事室、文史研究館的工作指導;領導工商聯黨組,指導工商聯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主義學院;做好統一戰線有關單位和團體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統戰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黨中央以及省、市兩級黨委派出機關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鄉(鎮、街道)黨組織應當有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其中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明確專人負責。有關人民團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應當明確相應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大型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其他單位黨組(黨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一條 省、市兩級黨委統戰部部長一般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縣級黨委統戰部部長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干部配備。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具備條件的,可以擔任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由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擔任。高等學校黨委統戰部部長擔任黨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委員。
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
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共產黨的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無黨派人士是指沒有參加任何政黨、有參政議政愿望和能力、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其主體是知識分子。
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無黨派人士參照民主黨派履行職能。
第十三條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無黨派人士是政治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政黨協商。政黨協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中國共產黨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有關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政黨協商。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協商。
第十四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的主要內容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中共中央領導同志的國內考察調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根據統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實行互相監督。中國共產黨處于領導和執政地位,自覺接受民主黨派的監督。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在政治協商、調研考察,參與黨和國家有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執行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受黨委委托就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專項監督等工作中,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等方式,對中國共產黨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履職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支持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幫助民主黨派解決機構、編制、經費、辦公場所、干部交流和掛職鍛煉等方面的問題。為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的重點對象是:具有高級職稱的黨外知識分子,學術帶頭人或者重要業務骨干中的黨外知識分子,擔任國家機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外知識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響的黨外知識分子。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組(黨委)負責本領域本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加強思想引導,支持發揮作用,組織黨外知識分子參加統一戰線工作和活動。
第十八條 堅持廣泛團結、熱情服務、積極引導、發揮作用的方針,做好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統一戰線工作。
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是黨聯系留學人員的橋梁紐帶、做好留學人員工作的助手和留學人員之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應當建立留學人員組織。留學人員比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成立留學人員組織。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可以成立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做好黨外知識分子思想政治引領工作。
統戰部門應當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的領導。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條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各族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大力培養民族地區各族干部,大力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干部,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全面深入持久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宣傳教育,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學習宣傳,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增進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視,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堅持政教分離。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規規范宗教事務管理、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宗教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開展活動。
防范外國勢力干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
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文化的闡釋,促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應當有領導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七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制定、宣傳和貫徹黨關于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踐行新發展理念。
第二十八條 全面貫徹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建立健全政企溝通協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求,幫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維護合法權益。暢通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引導規范政治參與行為。
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
第二十九條 工商聯是黨領導的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和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工商聯圍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主題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工商聯參加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參照本條例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工商聯對所屬商會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對所屬商會主要負責人進行考察考核。工商聯對其他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聯系、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統戰部、工商聯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工商聯黨組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屬會員企業黨組織組建工作。
工商聯黨組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八章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一條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主要包括: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技術人員、中介組織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新媒體從業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堅持信任尊重、團結引導、組織起來、發揮作用的思路,運用社會化、網絡化的方法,通過實踐創新基地、聯誼組織等形式,分類分眾施策,強化思想引領,凝聚政治共識,發揮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條 與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系密切的黨政部門、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健全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所在街道、社區、園區、企業等的黨組織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職責,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第九章 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四條 港澳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力量,增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第三十五條 對臺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對臺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廣泛團結海內外臺灣同胞,發展壯大臺灣愛國統一力量,反對“臺獨”分裂活動,不斷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六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在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章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和僑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增進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等對祖國的熱愛和對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解認同;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鼓勵華僑參與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融入民族復興偉業;遏制“臺獨”等分裂勢力,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發揮促進中外友好的橋梁紐帶作用,營造良好國際環境。
第三十八條 僑務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凝心聚力同圓共享中國夢的主題,加強華僑、歸僑、僑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為僑服務;統籌國內僑務和國外僑務工作,著力涵養僑務資源,引導華僑、歸僑、僑眷致力于祖國現代化建設,維護和促進中國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致力于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保護華僑正當權利和利益,關心華僑的生存和發展,推動和諧僑社建設,教育引導華僑遵守住在國法律,尊重當地文化習俗,更好融入主流社會,為住在國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現守法誠信、舉止文明、關愛社會、團結和諧的大國僑民形象。
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利和利益,適當照顧歸僑、僑眷特點,積極發揮他們與海外聯系廣泛的優勢作用。
第十一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績突出、群眾認同。
第四十條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